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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法院“支招”妇女婚内自我保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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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9-3-9 20:01:03 |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|倒序浏览 |阅读模式

重庆市大足区的何某(女)与肖某于2014年成婚,婚后购买客车一辆以肖某名义挂靠在第三人名下进行实际经营。后两人因感情不好,肖某提出离婚诉讼,在此期间,肖某私行将夫妻一起一切的车辆进行了出售,取得价款7.2万元,并称用所得金钱偿还了购车所欠告贷。对肖某的卖车行为,何某并不知情。由于与肖某和谐切割产业事宜无果,何某起诉至法院,要求切割案涉车辆。

  此案中,原、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客车,在双方并无夫妻产业约好之景象下,包括该车出售变卖之金钱,均应归于原、被告夫妻一起一切的产业。双方均有平等的处理权。被告肖某私行处分夫妻一起产业之行为,已突破了夫妻日常日子家事署理之极限,损害了原告何某的合法权益。鉴于被告肖某私行处分夫妻一起产业的差错,法院裁夺被告肖某支付原告何某应切割的车辆价款4万元。
  法令制止任何理由的家庭暴力
  重庆市潼南区陈某(女)、廖某婚后因工作性质长时间分居,影响了夫妻感情。后在一起日子期间,廖某多次对陈某施行家庭暴力,并发短信要挟、辱骂陈某及其爸爸妈妈。陈某多次报警,并向法院恳求人身安全维护令。法院于2018年3月28日作出了人身安全维护裁决,制止廖某对陈某及其近亲属施行家庭暴力、要挟、恐吓。在人身维护裁决作出后,廖某再次将陈某打伤。后陈某向法院提出恳求依法判定双方离婚,并恳求法院依法对孩子的抚养权、夫妻一起产业进行处理。
  本案中,廖某多次向陈某施行家庭暴力,并在潼南区法院作出人身安全维护裁决后,仍然对陈某施行暴力。其暴力行为严峻伤害了夫妻感情,故法院对陈某离婚的诉讼恳求应予支撑。廖某辩称向陈某施行暴力系因陈某出轨,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。另外,即使廖某所述事实,但因公民的人身安全受法令维护,法令制止任何理由和原因的家庭暴力,廖某的抗辩不能成立。
  不能认定为夫妻一起债款的债款
  重庆市合川区杨某与肖某(女)原系夫妻。经法院判定离婚后,肖某向法院起诉恳求切割夫妻一起产业。杨某提出反诉恳求,要求承认夫妻一起债款727600元,并由肖某承当363800元。
  合川区法院审理以为,杨某不能证明所告贷有肖某一起签字或者肖某过后追认,也不能证明告贷用处为夫妻一起日子或一起生产经营,对其建议告贷系夫妻一起债款的定见不予采信。以此为规范,在对杨某陈说的债款状况逐一检查后,一审法院仅承认杨某向杨某某告贷10万元为肖某、杨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起债款,肖某对此应担负二分之一。
  重庆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为,杨某建议的部分告贷尽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,可是借单上有的只有杨某一人签字,并无肖某签字,肖某亦不予追认,无证据证明杨某、肖某有一起举债的合意。并且,杨某对部分告贷均未能举证证明用于夫妻一起日子或生产经营。遂判定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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