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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公开宣判一涉恶案件 11人被判寻衅滋事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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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9-8-18 21:30:18 |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|倒序浏览 |阅读模式
据悉,被告人陈某文、冯某、李某波、冉某群分别系武隆4家民间乐团经营者。4人为抵抗丰都民间乐队进入武隆市场,独占武隆民间乐队职业。在2017年7月至12月期间,安排杨某、刘某洋等8人建立微信群,分别16次对到武隆表演的丰都民间乐队,共谋施行扎车胎、拦截车辆、强迫签订协议(丰都乐队到武隆表演价格不得低于武隆民间乐队)等方法进行抵抗。

微信群内成员一旦知晓丰都民间乐队进入武隆境内表演,便在群内相互奉告,邀约前去抵抗。同年11月23日并成立以陈某文为会长的武隆乐坛自律委员会,拟定了自律委员会条例,逐步形成了以陈某文为纠合者,以冉某群、冯某等8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,屡次施行寻衅滋事违法犯罪活动。据介绍,“成员加入微信群需交纳10-100元不等的会费,用于抵抗丰都民间乐队时扎胎的奖励(每个50元)和车油费开支等”。

作恶必被罚 11人被判寻衅滋事罪

法院审理后以为,被告人陈某文、冯某等11人独占武隆民间乐队职业获利,屡次故意损毁别人资产、拦截恐吓别人,情节严重,构成寻衅滋事罪。在共同犯罪中,陈某文活跃组成微信群并担任武隆乐坛自律委员会会长,屡次安排群内成员施行犯罪活动,办理违法犯罪活动资金,是恶势力团伙的纠合者,系主犯;冉某群、冯某文等8人办理账目、参与拟制文书协议和屡次施行寻衅滋事行为,是恶势力犯罪团伙的成员,系从犯;曹某容、黄某于等2人施行犯罪活动,但不足以造成恶劣影响,不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,但系从犯。结合各被告人犯罪事实、情节、主观恶性、社会损害后果及认罪态度等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三条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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